关于研究生学位评定与授予的补充通知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8年1月14日会议审议并决定对《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第四节第二十六条第2款做如下补充修订:
授予硕士学位者需在统计源期刊发表1篇以南方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指导教师为联合培养单位者,也可以为导师所在单位,但本人身份必须注明为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但毕业当年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授予不再与发表论文挂钩。
本规定自2008年6月实行。
各学位分委员会有权在《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基础上制订相应学科的学位授予条件。
(2008届硕士研究生如能确保考上我校2008年博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即可与发表论文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