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四助”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9]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减轻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负担,结合我校实际,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医、助管(以下简称“四助”)岗位,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四助”工作应由研究生自愿申请、学校统筹安排、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四助”工作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优先安排经济条件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适当课程的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的指导等设置为研究生助教岗位。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可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从事本人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数据整理与分析、撰写实验报告、整理和翻译文献资料、审阅稿件、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科技开发、推广等工作设置为研究生助研岗位。
第六条   各附属医院应将研究生从事培养计划以外的医疗工作视为助医岗位。
第七条   学校及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将本单位部分行政管理、科室管理、实验室管理以及兼职辅导员和学生社团等工作设置为助管岗位。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培养院校应提供90%的硕士研究生、50%的博士研究生“四助”岗位。按此要求,学校将分学期向全校和联合培养单位下达“四助”岗位指标。
第九条   助教、助医、助管岗位为一学期一设;助研岗位设置时间及方法,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定。
第十条   “四助”岗位必须明确工作目标、职责、聘用时限、考核办法和酬劳标准。其设置程序如下:
1.学校下达岗位计划;
2.各单位上报岗位设置方案;
3.学校“四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四助”岗位应聘者必须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责任心强,具备一定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6月和12月公布“四助”岗位。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招聘进岗人选。应聘者可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初审后,供用人单位选择。
第十四条   “四助”岗位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和研究生签定《南方医科大学“四助”岗位上岗协议书》,报研究生“四助”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四助”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研究生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和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四助”岗位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上岗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任务。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解聘。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岗位酬金。
第十八条   岗位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客观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四助”岗位工作鉴定表》,并将此表和《南方医科大学“四助”岗位上岗协议书》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供就业时参考。
第十九条   助教岗位按担任课程的实际学时计酬,理论课程酬金标准:硕士10元/学时;博士15元/学时;实际学时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教学任务统计表》计算。
第二十条   助研岗位酬金标准不低于硕士250元/月,博士300元/月。
第二十一条   助医岗位酬金标准由医院统一制订,原则上不低于助研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助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强度酬金标准为100—300元/月不等。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四助”酬金由各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