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
第一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治学态度严谨,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原则上在学位授权点内进行导师申报。非学位点挂靠申报者,其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挂靠的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相关,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并能提供较好的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实验条件。
3、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4、原则上申报者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拟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6、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人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至少拥有1项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经费不少于5万元。
申请人可直接支配在研课题(含横向课题)经费总额应不少于10万元。
第三条 申请人近三年发表研究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门类或相关门类学科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
2、有1篇以上(含)论文SCI影响因子不低于2.0;或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3.0。
第四条 申请人发表的研究论文应不包括综述、摘要、短篇、病例报道等,且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
第五条 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第一负责人承担不少于10万元的省(部)级课题,且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总额达50万元以上(含横向课题),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公认较高者,其学位可放宽至硕士。
第二节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治学态度严谨,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所在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3)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
(5)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七条 申请人应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以上在研课题,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含横向课题)经费总额达5万元以上。
其中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导师课题经费应不少于3万元。
第八条 申请人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研究论文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门类或相关门类学科的核心期刊上发论文不少于3篇。
2、有1篇以上(含)论文SCI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累计SCI影响因子不低于2.0。
第三节 职责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方法,遵守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及规定。
2、参与拟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规划及计划,填报招生专业目录,参加命题、评卷、复试工作并提出录取建议,参与制订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3、制订并组织实施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在课程学习、教学(临床)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各个环节认真指导、严格把关。讲授有关课程。提出论文评阅及答辩委员会名单、组织并参加论文答辩会。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
4、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积极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6、认真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做好研究生档案整理工作。
第四节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业务水平条件可由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一级学科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不低于本规定条件的学术标准,但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对新增学位点,可于当年单独开展导师新增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按照自愿申请、专家函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报材料须聘请5位相同或相近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函审(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获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通过者提交本学科所在的分委员会审核。经分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为有效,以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以一定形式公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任期四年,任期内实施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对无课题、无经费、无培养条件的导师取消当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五节 研究生指导教师免除
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如有以下情况,经核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1)政治立场、政治观点、道德品质、科学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2)不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单位和研究生综合评价差者。
(3)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者。
(4)在任期结束时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