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经费来源包括国家下拨研究生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两部分,由学校统一收支,研究生学院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课程教学、正常业务、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以及承训学院和指导教师补助等。
第二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费不低于研究生年度经费总收入的5%。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不低于研究生年度经费总收入的10%。
第四条 培养单位培养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对研究生的管理及教学实施。
培养单位培养管理费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一次性下拨,其标准为:博士800元/人;硕士600元/人。
第五条 科室建设费主要用于科室对研究生的管理及相关基础教学设施的建设。
科室建设费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一次性下拨,其标准为:博士1000元/人;硕士800元/人。
第六条 课程教学费主要用于研究生教学消耗和课程建设。
课程教学费下拨标准为:理论课:0.25元/人/学时;实践课:2.5元/人/学时;每门课(含理论、实践)课程教学费不低于1000元。
第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课题研究所需的经费由研究生导师课题费承担。在职研究生课题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研究生业务费主要是用于研究生课题开题论证、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的组织工作。
研究生业务费由学校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前2个月,按招生人数一次性拨给培养单位,由导师统一支配。
研究生业务费下拨标准为:博士研究生5000元/名,硕士研究生4000元/名。
第九条 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医、助管“四助”岗位。按《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四助”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全国优秀百篇博士论文”、“广东省优秀博士论文”、“南方医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南粤优秀研究生”、“院士奖学金”等为基本框架的奖励体系,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优秀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等,本着“鼓励创新、突出重奖”的原则,对优秀研究生和其指导教师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学校对入学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或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学生(提供有效证明),原则上按博士研究生300元/月/人、硕士研究生250元/月/人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补助作为酬劳属于导师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补助按学校业绩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师课时补助按学校业绩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计划外教学创收经费分配及使用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